针对具有还款能力的人士而言,明确列明还款日期无疑具有极大益处。
原因在于,如此做法能够确保资金使用时限的稳定性与规划性,并利于依据事先约定筹集还款资金。
反之,若未写明还款日期,则
债权人有权随时敦促收回该项借款,乃至依照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债务。
然而,对于那些
无力偿还借款者来说,借据上是否注明还款日期便失去了重要性。
正因如此,作为
借款人,他们深知此项借款本就存在无法偿还之风险。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