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于异地的
犯罪嫌疑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有资格
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异地办理此类事务通常具有较大的难度。
例如,若嫌疑人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任适用
附加刑等
处罚,或可能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至于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那么这部分犯罪嫌疑人便可被允许申请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是一种由侦查机构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一
定金额的
保证金,同时签发
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且能随时接受
传唤与讯问的强制性措施。
通常情况下,对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
拘留或
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实施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才会采取此项措施。
然而,由于异地关押的多为涉及重大案件或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他处
办理取保候审的难度较大。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