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挪用公款罪,即
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公共款项挪作他用,用于从事非法活动者,或是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且进行了盈利性活动者,亦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者之行为。
2.
挪用资金罪,则以单位中的雇员、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为
犯罪主体,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己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者,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了盈利性活动者,以及进行了非法活动者之行为。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