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行为人实施了
逃税和
漏税的
违法行径,在涉及到一定额度之时,其行为的本质将被认定为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当税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之后,该行为人能够及时地进行补缴应当缴纳的税款并且支付相应的
滞纳金,同时在已经接受
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那么就不应该对其实施
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在过去的五年时间内,行为人曾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便不在此例外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