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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可以拒绝吗

完全可行,当出于公众福祉或其他重要建筑需求时,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强制征用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
土地征收工作主要由县市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执行,至于土地是否将面临征收以及具体的征用量,则须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详细的公告和说明。
对于征收基本农田;
除此之外,若耕地超过了35公顷;
或者其它形式的的土地如未利用地、山地等超过70公顷,都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许可才能依法进行。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只需要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并且还需向国务院进行备案。
在涉及到农用地的征收过程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首先完成农用地的转用审批程序。
如果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那么就可以同步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再单独进行征地审批。
然而,如果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征地批准权限范围内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同样也可以同步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如果超出了征地批准权限,就必须按照上述条款中的第一款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最新修订: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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