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农村宅基地上的旧房屋发生倒塌,在此情形下是可以进行重建工作的,而通常情况下将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起连带
赔偿责任(除非能够出示
证据证明建筑物本身并无任何质量问题)。
在二者履行完
赔偿义务之后,如仍有其他
责任人需要负责的,则应向这些责任人展开进一步的追偿行动。
然而,如果楼房倒塌的原因是由于所有人、管理人员、使用者或者第三方的过失所导致的,那么就应当由相关方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那些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重建工作,政府将会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贴予以支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