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使用仿造或
伪造的
信用卡,或是凭借虚构的
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
(二)针对已经废弃的信用卡也同样被利用的情况;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借用、仿冒他人的信用卡;
(四)采取恶意透支的手法,无论金额大小。
以上所有的行为,如果被判定为恶意透支,那么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行为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
催收之后仍然没有归还欠款。
对于那些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犯罪分子,将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如果涉及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话,
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而未满5万元的,将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如果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而未满50万元的,则将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如果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那就无疑将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所谓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通过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再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途径进行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各种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