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拘留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只需经过14天便可恢复自由身,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拘留期最长可达37天。
一旦案件涉及流窜作案、屡次犯罪以及结伙作案等复杂因素时,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逮捕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能被适度延长,最多可延长到30天。
以下是详细解释:
1.若公安机关认定拘留对象需要加以逮捕,应该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
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2.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30天。
3.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审查批准请求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