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提下,共同
借款人当然可行使权利仅针对其中一名借款人提起
诉讼程序。
然而,在司法实践的复杂环境下,法院通常会将共同借款人视作对
债权人负有
连带责任的主体,并据此对具体案件作出区分处理:
(1)若共同借款人提出其内部存在约定或实际使用份额的抗辩,那么法院将会对该项抗辩内容进行深入审查,一旦查证属实,便会在
判决书的主要部分明确指出,已承担
债务的借款人有权依据其所占有的份额进行追偿;
(2)倘若共同借款人未能提出存在使用份额的抗辩,同时也没有对共同借款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在判决书中,承担清偿义务的借款人便可依据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
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