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情况下,孙子并不能直接
继承其祖父的
财产权益,然而若存在
代位继承的情形,也就是孙子的父亲在此之前已经离世,那么这时候他就可以合法地代替其父亲享有祖父遗产的继承资格;
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
转继承的状况,即是在继承事宜正式启动之后、
遗产分割尚未完成之际,孙子的父亲不幸去世了,那么他原本所能享有的遗
产权益则可以通过转继承手续,顺利地转移到孙子和其他适格
继承人手中。
依据我国自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倘若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则应由该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若先于被继承人离世,则应由他们的子女代为继承。
代位继承人通常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原本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