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恶意透支行为的数额界定在于,如果恶意透支的数额超过了人民币1万元但未达到人民币10万元这一数额,应当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的“
数额较大”标准;
而当恶意透支的数额介于人民币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时,则应被视为符合“
数额巨大”这一标准;
倘若恶意透支的数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那么便应当被确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的“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的数额,仅限于在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数额。
同时,该数额并不包含发卡银行所收取的诸如复利、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