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中,规定了债权可以进行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
债权人,其拥有的权利可以被转让给其他人,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必须经过
债务人的同意,只要按照相关程序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即可。
如果没有给予明确的通知,那么这一权利的转让对债务人来说是无效的。
当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出去时,
受让人会同时获得与主债权密切相关的从权利,除非这些从权利是专门为债权人自身设定的。
然而,
债权转让也存在着三种例外情况,即根据债权的性质、根据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依照法律规定而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