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男方实施
骗婚行为,其表现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通过婚姻这一诱饵进行钱财诈骗;
或是采取
欺诈手段达成可被撤销的婚姻关系。
具体而言,一方故意向对方隐匿、欺骗有关
结婚事宜中的不利因素,例如个人性取向、家庭背景状况、婚恋经历以及身体上可能存在的缺陷或疾病等等,此种行为皆可归类于骗婚范畴。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明确规定:
若一方在
婚姻登记之初就患有严重疾病,应在
结婚登记之前诚实地将相关事实告诉另一方;
如有故意未予告知者,另一方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段婚姻关系。
对于此类要求
撤销婚姻的申请,应当自
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