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事承兑
汇票期限届满而无法偿还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创设该汇票的出票人、转让其权利给自己的背书人以及其他可能负有
连带责任的保
证人等票据
债务人提出追索请求。
作为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方的银行,在接受来自委托收款机构寄送的此类商业承兑汇票后,须妥善保存相关票据,并且应立即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汇票的付款方。
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无需严格按照汇票债务人间的先后次序
行使追索权,可针对其中任意一位或多位债务人,甚至是所有债务人同时提出追索要求。
《
票据法》第61条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