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贷关系中,如若
借条中所列明的借款数额与实际借款情况存在差异,则应以实际借款为准。
另一方面,若借据中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其
借款人所证实的款项交付金额不符,且出借方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了相应借款款项,那么需要承担
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据此,应当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借款金额予以认定。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