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诈骗
犯罪乃是一种指控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从社会公众手中获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
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犯罪并未涉及到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情形,而且,在诈骗犯罪的犯罪客体中应当明确排除了金融机构贷款这部分内容。
鉴于此,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早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对
贷款诈骗罪进行了特别规定。
一般情况下,学者们普遍将这类犯罪视为以下四个环节的基本构成形式:
首先,
行为人出于不当所有之目的实施
欺诈行为;
其次,受害者在受骗后产生错误认知;
再次,受害者基于错误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最后,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产,同时使受害者遭受
财产损失。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