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以组织、强迫的手段使他人进行卖淫活动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相应
罚金;
若
情节严重,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被判
处罚金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
若
行为人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参与卖淫活动,则依照法定加重条款
从重处罚。
如在实施上述
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涉及到杀人、伤害、强奸、
绑架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按照
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
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
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