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乃是我国人
民法院在处理那些被
判处死刑之罪犯的案子时所遵循的一项特殊审判程序。
死刑,作为剥夺罪行最为严重者生命的
刑罚,是我国《
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
处罚手段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有“终极处罚”之称谓。
现在,我国已经收回了
死刑复核权,因此我们有必要依据
诉讼的规律设计并完善这一程序。
尽管此一程序与初审、再审程序有所区别,然而我们仍然能够对此进行诉讼化改造。
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我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修改:
首先,对于那些判处死刑的初审案件,倘若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而检察院也没有反对
抗诉,以及在出现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况下,并非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公开开庭的形式进行审理,但无论如何,即便采用非公开开庭的方式审查,仍旧需要涵盖审查书面卷宗资料、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以及听取
公诉机关和
辩护人的意见等等环节;
其次,若被告人在上诉后、检察机关抗诉且对抗押事实提出质疑的案件,法院则应相应地采取公开
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即要在确定的日期内邀请检方、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必要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到复核程序中来。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