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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方式具体又包括了哪些呢

死刑复核程序乃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那些被判处死刑之罪犯的案子时所遵循的一项特殊审判程序。
死刑,作为剥夺罪行最为严重者生命的刑罚,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处罚手段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有“终极处罚”之称谓。
现在,我国已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因此我们有必要依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并完善这一程序。
尽管此一程序与初审、再审程序有所区别,然而我们仍然能够对此进行诉讼化改造。
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我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修改:
首先,对于那些判处死刑的初审案件,倘若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而检察院也没有反对抗诉,以及在出现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况下,并非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公开开庭的形式进行审理,但无论如何,即便采用非公开开庭的方式审查,仍旧需要涵盖审查书面卷宗资料、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以及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等环节;
其次,若被告人在上诉后、检察机关抗诉且对抗押事实提出质疑的案件,法院则应相应地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即要在确定的日期内邀请检方、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必要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到复核程序中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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