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境外人员的婚姻关系中,如果希望迅速
解除婚姻关系,可采取如下方法:
通过签署
离婚协议的方式实现
协议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说明双方关于
离婚事宜的共识,包括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及
债务负担等相关问题。
在此基础上,双方应携带该签署完成的离婚协议赴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请求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等待至少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再次共同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领取
离婚证书。
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76条之规定,若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则必须签订
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中应详细记载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于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承担等重要事项的协商结果。
依据第1077条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如有任何
一方不同意离婚,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在上述
期限届满后的30个自然日内,双方
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根据第1078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确属
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承担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