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所指派之
代理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时,人
民法院应予准许;
而当案件重新审理之时,被告未能聘请新的代理律师并且再次拒绝由法院为其指派辩护律师的话,那么他本人将不得不承担自行辩护的责任;
若是被告人属于应当获得法律援助之范畴,且其拒绝接受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只要其理由合理合法,法院便应予以批准,然而,被告人必须在五日内另行聘请辩护律师;
如若未能另行聘请,法院仍需为其指派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
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