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客体角度看,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国家有关
信用卡的严谨监管机制。
(二)客观层面,该罪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破坏行为。
详细来说,其具体涵盖了如下四种场景:
1、
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私欲或其它目的,故意持有并运输明知必然属于
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行为人同样出于个人私利,故意持有并运输明知必然属于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
2、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
3、行为人通过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成功骗领到信用卡;
4、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销售、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此类服务,同时也可能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成功骗领到信用卡。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为人只需实施上述行为中的任意一项,即可构成此罪。
(三)从主体角度来看,该罪行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
单位组织无法成为该罪行的主体。
(四)在主观层面上,该罪行基于行为人的故意心态,多数情况下都含有谋求不法利益的意图。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