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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由谁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这一重要问题是由国务院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明确规定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依据便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依照该条例的第十二条之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使用期限被设定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居住用地,其使用权限期为七十年;
其次为工业用地,其使用权限期为五十年;
再次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其使用权限期同样为五十年;
接着是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其使用权限期则为四十年;
最后是综合或其他用地,其使用权限期也为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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