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拖欠款项之
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原告可选择在其居住地进行提起。
然而,要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方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首先,若
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位于原告所在地区,则该地即为合适的诉讼地点;
其次,如果借贷双方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已明确约定将原告所在地作为
管辖法院,那么该约定亦可作为选择诉讼地点的依据;
最后,若借款合同并未对履行地点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内容模糊不清,且事后未能就此问题达成
补充协议,同时依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履行地点的,在此情况下,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便可视为原告所在地,从而成为诉讼地点的适宜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债权人可以请求
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