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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怎样形成担保物权关系

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或出现符合双方约定条件下的担保物权实现情况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担保财产实行优先清偿的权利。
举例来说,若担保人不能承担起相应债务的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与担保物权人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那么担保物权即正式成立,担保人和债权人据此形成担保物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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