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总公司的
债务未能通过其直接运营和管理的资产得到充分偿还时,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有权决定执行该
企业法人所隶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相关财产,以实现对
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
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
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