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之一者,均有权主张对票据进行追索:
1.持有票据的
债权人需与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具有真实且合法的票据
债权债务关系。
这一关系必须是有严格法律依据且得到确认的。
2.对于所持有的票据本身,也需
保证其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主要涉及到票据是否由国家机关盖章或认可,以及票据上各项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等方面。
3.当票据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时,持票人应当积极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要求(即发出请求),同时获取被拒绝支付的相关凭证作为证明。
4.对于持票人而言,必须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主张对票据进行追索权。《
票据法》第68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
证人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
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
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
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