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与
商标异议之间存在以下本质性差异:
1.关键要素不同。
商标争议的核心在于为已
注册商标的在先注册人提供一项独特的法律保护机制;
反之,商标异议则针对的是初步审查后的商标进行公众监督和质疑。
2.申请方身份各异。
作为争议方的必须是已成功注册商标的在先注册人,特定人群;
异议方则不受限制,允许任何政府机构、社团、企业甚至是个人,即使他们并非先前注册人亦可提出异议。
3.启动时机各有不同。
前者应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也就是说颁发
商标注册证书之后的五年内提出;
后者则须在初步审查完成,亦即《商标公告》刊登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提交异议。《
商标法》第7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
欺骗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