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状况来决定。
对于那些在服刑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虚心接受改造教育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罪犯来说,他们如果表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是具有
立功行为的话,是可以被给予
减刑的待遇的;
而对于那些表现出
重大立功行为的罪犯,应对其予以更加积极的减刑政策。
对于
有期徒刑这种
刑罚而言,经过必要的减刑程序之后,罪犯实际需要服刑的期限不得低于服刑期总长度的二分之一,具体到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最多也只能给予一年半的减刑期。《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