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二百二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对于被告人或者其合法授权代表、辩护律师以及亲属等提起上诉的案件,原审人
民法院不应做出增加被告
刑罚的决定。
而如果在第二次评审过程中,经由
二审人民法院
撤销原判决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除非出现了新的
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
起诉的情况下,原审人民法院亦不能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加重处理。
然而,当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或者
自诉人提出上诉时,则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
关于此问题的详细信息,我们强烈建议您向我所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