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向保管人索取的用于证明所收保管物已落入存储仓库的书面凭据,即为仓单。
这种凭借仓储业务形成的单据具有特定价值与权益,被视作货物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不仅如此,仓单同样充当了接收货物的有效证明以及凭此提取货物的合法依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仓单不能够通过背书形式进行流转转让,这意味着唯有依照相应的交接手续才可将其权利转让给特定的第三方当事人。《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