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刑事诉讼流程之中的被告或嫌犯尚未主动承认其供述与事实相符,则在满足下列各项要求时,可考虑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一)倘若其行为涉嫌构成
管制、
拘役或是被单独适用于补充
刑罚的情况,比如仅涉及
轻罪;
(二)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惩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却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三)如被告人或嫌犯身患严重病情至无法自理生活,或正值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同样若能
保证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亦可引用该项规定;
(四)当
羁押期限已经期满,但
诉讼程序仍未结束,此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