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索赔
诉讼时效之存在,尤以两年居多。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
赔偿请求人向国家提出索赔之权利期限设定为两年,自其认知或应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对其人身权及
财产权造成损害之日算起;
然而,若在被
羁押等
强制措施期间,则此类时间并不计入维权
有效期之内。
于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因法定缘由导致中断情况出现,则权利恢复之日起,时效将再次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
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