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前进行的传讯,若被
传唤者对所涉
罪名予以诚实供述,则可视为
自首之行为。
而在发生
犯罪之后能够
主动投案并对自身罪状做出坦白交代者亦属自首范畴。
至于在接受传唤后能诚实地陈述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期内的罪犯,只要他们对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其自身其他罪行给予真实言辞,也可以视作自首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