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事故涉及的双方均持有
机动车辆,应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分别在其所购买的交强险额度内向对方全额赔付各自损失。
此种情况下,死亡伤害赔款额为11万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付额为1万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付额则为2千元人民币;
如有任何不足之处,则双方按照7:
3的比例进行分摊承担。
其次,当事故中仅一方拥有机动车辆而另一方为
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机动车辆方需在其所购买的交强险额度内向对方全额赔付其所遭受的损失。
在此基础上,如果机动车辆方在事故中负有
主要责任,则主次责任划分应以8:
2的比例为准,反之,若机动车辆方负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应以6:
4的比例为准。
最后,无论双方是否持有机动车辆,当他们均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参与到事故中所致的伤亡事件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可知所有损失均需按7:
3的比例予以分摊承担。
通常情况下,
赔偿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
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以及
交通费用等多项内容。《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