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
犯罪嫌疑人事先可能被判定为
管制、
拘留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其次,他\\她也有可能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以上等重罪
刑罚,或者其身体状况较差难以照顾自己,甚至正处于怀孕期或正在负责照料新生儿,为了确保这些情形不致引发新的社会风险而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第三种情形是,嫌疑人已被长期
羁押,但待处理的嫌疑案件仍未最终判决,因此还需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若选择以
保证金形式实施取保候审,就必须按照规定交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相反,若取保候审采取
担保人形式进行,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
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