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夫妻间
借贷关系问题的法律框架内,法律对其明确予以认可。
具体而言,当夫妇二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并将婚姻
共同财产借予某一方进行个人商业运营或者投向于其它私人事务时,应被视为夫妇双方共同决定处置婚姻共同财产之行为。
在
纠纷发生时,法庭可以根据此
借款协议中的约定内容来裁决该笔款项的归属和
处理方式。
然而,此类情境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⑴务必确认协议订立之时处于婚姻持
续期间;
⑵应当明确借款的用途为支持借款方进行个人商业经营活动或是服务于私人事务的环节上;
⑶借款过程必须以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
出资依凭的标志;
以及⑷在面临
离婚诉讼时,此借款需按照借款协议中所约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