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约期间单方面
债务的转换与处理方法。
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男女任意一方可能背负了特定的债务,但随着婚礼的举行,这份债务得到了另一方的认可并且被接纳下来。
婚后的日子里,夫妇两人齐心协力共同偿付这些欠款,没有人对此表示反对或者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面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和还清。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尊重权益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假如在婚约之下的
个人债务的形成,源于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资金筹集;
另一种情形,即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须品的花费,这其中包括婚后使用的各种日常用品以及居住的房产等;
只要这些物品和房产是夫妻二人名下共有的,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被看作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3.夫妇两人如果异地分离或是其中一方长年外出从事职业活动,而另一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而独立负担的债务。
比如,丈夫离家在外打工赚钱,而妻子在家中独自承担
赡养孩子、支付学费等财务负担。
尽管其他人并不知晓这笔债务的存在,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债务仍然应视为夫妇二人间的共同债务。
4.男女双方中的某一方远赴他乡留学或旅居海外时,对于家人赠与的衣物食品或其他物品进行接收而发生的债务。
例如,接受他人
赠予的车辆并且在行驶过程中出现
意外事故,进而导致的相应债务,都应被认为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