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知晓其所持有的
信用卡为
伪造品并仍继续拥有该卡或将其运输的,或者明知道其拥有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未停止对其运输,且在数量方面达到一定规模的;
(二)未经授权就擅自占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通过欺骗手段提交
虚假的
身份证件来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四)买卖、收购以及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是通过欺骗手段提交假的身份证件来获得信用卡的行为。
对于那些秘密取得、收购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应根据上面提到的条款进行
处罚。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他们在职位上的便利,实施了上述第二条中所述的
犯罪行为,那么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