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款归还问题,其情况需依
家庭成员具体境遇而灵活权衡。
若父尚健在世间,根据法制原则所确立的“合同相对性”,子嗣无须直接对该借款事项负责;
但倘若父亲已然步入永恒的安息,尚需根据其遗留给家族的遗产价值状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子女作为
继承人仅需以所
继承遗产之实际价值为上限,清偿其父(即已故先人)依法应负担且未缴纳完毕的
债务。
此乃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所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