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情况,
土地租赁合约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转让的,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完成相关的转让手续。
若任何单位或个体希望改变其所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则应向该土地所在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的申请,由原有的土地
登记机关依法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事宜。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土地租赁,这是一种将某块土地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在特定时间内分离的经济行为,在这段时间里,土地使用者需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待租赁期结束之后,土地使用者再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租赁权可以被划分为有期限或者无期限两种类型,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土地可以无期限租赁,仅规定实行有期限租赁。
在农村地区,土地转包实际上是一种有期限的土地租赁形式,出租方是
土地承包者,也就是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他们除了向承租人收取地租之外,还需承担自己与集体之间签订的
承包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未经村民集体的同意就签订的土地
租赁协议,那么它将被视为无效。
我国实行的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对于那些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选择采用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承包。
合同无效是指由于合同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效条件,导致合同自然无法产生效力。
合同无效的决定因素在于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体现出国家对
合同关系的干预,因此
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与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存在显著差异。《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