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申领
信用卡成功之际,持卡人和发卡方就已然建立起了一份明确的信用卡
合同关系。
然而,若是将自有信用卡资金出借与他人消费,此时,实际存在于持卡人和实际用卡者间的便是一种借款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此等
借贷关系无法以此来替代或抗衡银行与持卡人间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关系。
若果实际用卡方未能如期偿还
债务,那么,作为信用卡所有人,我们必须承担起代偿义务,因为这部分借款恰恰是从信用卡中支出的。
因此,当前阶段,我们需要先行承担清偿责任,然后再向友人索回款项。
若是友人确实无力还款,那便须得搜集相关
证据,继而
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