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
债务转移的过程中,
债务人有资格对原来的
债权人主张的
抗辩权力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先诉抗辩权,这一权力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或提出相关申请之前进行自我保护;
其次,如果存在债权已经完全履行完成的情况,或者债权本身因为某些原因被宣判定为无效,又或是法定的
诉讼时效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期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都有权针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权来进行辩解和抵抗。
而当权利实施转让之后,债务人仍然有可能会因为某种特定事实的发展而产生出新的抗辩权力,例如,如
撤销权被解除的合同所涉及到的权利发生转让之后,当合同中所设定的解除条件得到满足时,债务人就拥有权利向新的
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