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成功申请并持有信用卡之日起,持卡人即与发卡银行建立了稳固的信用合同关系。
然而,当持卡人为他人使用自身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时,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在其与实际用卡者间的借款协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借款关系并不足以阻却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所缔结的信用卡合同效力。
若实际用卡者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则作为信用卡拥有者,持卡人有义务代为偿还该款项。
因为,这笔资金确实是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中支出的。
因此,当前首要任务便是尽快偿清欠款,然后再向朋友追讨。
倘若朋友仍然拒绝归还,可考虑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