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债权的消灭后的效力有哪些

债权的消灭后的效力有哪些

一、清偿又被称为履行,即债务人依据法定或约定遵循法律要求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抵销是指双方法律主体间存在相同种类的债务,通过各自使己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除的法律行为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范畴,仅需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便可产生法律效力
三、提存是指当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已经到达履行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将相关标的物交付至特定机构进行妥善保管,以此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四、免除则是指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进而消灭债的法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五、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均归于同一人所有,从而导致债的法律关系消灭的客观事实。
通常情况下,混同会导致债权消灭;
然而,有两种特殊情形除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前转让至债务人手中并不导致其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最新修订:2024-05-0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