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偿又被称为履行,即
债务人依据法定或约定遵循法律要求向
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抵销是指双方法律主体间存在相同种类的
债务,通过各自使己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除的
法律行为。
抵销权属于
形成权范畴,仅需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便可产生
法律效力。
三、提存是指当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已经到达履行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将相关标的物交付至特定机构进行妥善保管,以此来消灭
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四、免除则是指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进而消灭债的
法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五、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均归于同一人所有,从而导致债的法律关系消灭的客观事实。
通常情况下,混同会导致债权消灭;
然而,有两种特殊情形除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前转让至债务人手中并不导致其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