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
抚养关系能否予以解除,应具体分析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若未建立起长期共同生活及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其所生育的子女仅具备姻亲身份,那么在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二者的婚姻关系终结之际,继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将会自动消除;
第二,在生父、继母或生母、继父已诉诸
离婚之后,如若继父母表示无意继续承担对未成年继子女的
抚养义务,则继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便失去
法律效力,并由该名未成年继子女的生身父母接手进行抚养;
第三,当同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的生母或生父遭遇死亡或离婚之情况,此后生儿育女中的另一位家长将其未成年的孩子强制领回的话,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子关系应当即刻宣告结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