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
罪名各个
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第一,其行为侵犯了我国现行的
信用卡管理体制。
第二,其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信用卡管理工作的妨碍,具体可分为四个层面来阐述:
首先,
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的或运输的信用卡是
伪造的,或者明知自己持有的或运输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数量达到较大标准;
其次,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同样达到较大标准;
再次,行为人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最后,行为人从事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为人只需实施以上任何一项行为,即可构成此罪。
第三,本罪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个人可以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但单位则无法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通常情况下都带有谋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