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其核心构成要素在于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运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强制性地从他人手中获取公私财产。
在我国,针对这类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三个不同档次的量刑标准,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之间;
“数额巨大”则以30000元至100000元作为起点;
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则设定在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省市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金额标准应参照当地的相关法规进行确定。
以江苏省为例,该省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4000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60000元,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则高达40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