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商明知所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依然进行商业交易的情况下,
消费者倘若不幸购得此类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产品或服务,是有权要求销售商予以十倍
赔偿的。
而对于如何认定销售商是否为“明知”,主要可从两个环节来进行判定:
首先,销售商在接受货物并进行销售过程中的行为是否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严格执行了进货检验与记录,切实扮演好自己的进货查验职责;
其次,销售商在市场流通领域内,是否充分重视并履行了其作为主体应尽的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