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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条件下才会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具有毒性或者有害成分的食品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这一犯罪行为违反了我国严格的食品卫生监管程序,将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材料加入到食品中进行生产和销售,或者是销售者明明知道食品中含有毒害成分却仍旧售卖,这都属于犯罪行为。
该种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领域是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也就是那些没有确定身份的大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益。
作为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涉及到此类问题都会受到双重谴责。
从主观因素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始终是从故意的角度出发的。
只要行为人刻意在其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食品中有相关物质仍加以推销,这无疑就构成了犯罪
从客观证据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破坏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掺入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或者在明知食品中含有这些成分的情况下依然选择销售此食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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