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出,在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
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显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自由权利确立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他们可选择其为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为个人所有而部分为共同所有。
这类约定需在
书面形式上明确表达出来。
若无明示之约定抑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值得强调的是,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达成共识,约定归属各自主导时,那么这份约定会对彼此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上约定由各自所有,此时若其中的丈夫/妻子一方对外所承担的
债务,对方向明知此约定的存在,则该债务将会用丈夫/妻子一方的
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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